收单服务协议

 

甲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在收单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就开展厦门国际银行收单服务,签订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开通收单功能,办理收单业务。收单业务,是指甲方通过收单运营商(中国银联、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等)转接,向乙方提供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受理和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的业务。其中,通过中国银联转接的,称为银行卡收单;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接的,称为移动支付收单。

二、乙方向甲方申请开通收单功能,须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乙方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内容一致,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甲方对乙方申请资料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为乙方开通收单功能。

乙方的商户名称、法人信息、商户地址、收款账号、结算手续费率等商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甲方提供的收单功能包括:收款,退款。

四、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借记卡 □贷记卡

五、资金结算

1.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等支付机构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结算手续费。手续费率以系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相关资金在以下约定的资金结算周期内,结算到乙方开立的以下指定结算账户:结算账户信息和资金结算周期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通知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不得将上述结算手续费转嫁给收单业务项下的银行卡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用户。乙方在经营类型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只有从事商业零售业才可开通银行卡联机退货功能,从事宾馆、饭店的可开通银行卡预授权交易。乙方如需开通银行卡联机退货功能或预授权交易,需按甲方要求的金额在其于甲方开立的活期账户中存放备付金。在本协议终止前,该备付金由甲方冻结止付,乙方不得动用。当乙方结算金额及活期可用余额不足时,甲方收单系统可通过扣划该备付金到甲方的清算账户,用于乙方的日常清算。备付金扣划后不足额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5.采用押金方式布放终端设备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金额向甲方缴纳终端押金。押金由乙方通过现金缴交或转账方式转至乙方开立在甲方的结算账户上,乙方注销收单业务或退还实体机具前,该押金由甲方冻结止付,乙方不得动用。

六、乙方使用实体POS机办理银行卡收单时,交易成功后,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一式两联,并要求该持卡人签名确认。当设备不能正常打印交易凭条时,不得将货物交付持卡人或向持卡人提供服务,须联系甲方进行解决。

1.银行卡交易凭条一联交由持卡人保存,一联由乙方保存(须有持卡人签字);

2.乙方核对并确保持卡人交易回执上的签名须与该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

3.如银行卡背面未签名,乙方应请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乙方确认为本人后,请持卡人当面在卡背面签名;

4.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回执中的乙方(收款方)留存联,保管期不得少于两年,并不得更改交易回执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内容;其他的有关销售发票、消费明细、货物提单、邮寄收条及保险单等资料亦须保留两年,以便甲方在需要时调阅;

5.交易回执如因乙方审核不实、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等收单业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业务受理终端和乙方的结算账户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4.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5.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泄露、转让、有偿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及服务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场景,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通过甲方进行交易或结算。乙方不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留存客户CVN、有效期、卡bin、磁道信息、完整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标识号等客户敏感支付信息。

6.在收单交易中,乙方不得在订单有效期内擅自取消或修改订单信息,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因乙方取消或变更订单信息造成客户无法及时支付的,由乙方负责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应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7.乙方不得利用电子商城从事套现、洗钱、色情服务类、赌博及博彩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8.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清算系统服务违规开展二清业务,不得留存其他商户结算资金,并为其他商户开展商户资金清算。

9.乙方保证乙方自身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清算机构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共享/管理系统中不存在任何不良信息记录,也未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

10.乙方应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条码支付;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11.乙方应持续遵从本协议,且应保证乙方系统及业务开展满足《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相关安全要求。

八、差错和争议处理:

1.收单交易状态以甲方后台系统电子记录为准。当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所有人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自乙方提出申请后,根据交易凭条在后台系统查询,并协请银联(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与发卡行进行业务查询,明确交易状态。

2.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凭条,其交易凭条上重要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凭条。如乙方在甲方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原始单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抵扣相应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对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期间,有权对乙方进行风险评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乙方应给予充分的配合。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交易监测,交易监测发现乙方出现可疑迹象时,有权对乙方进行调查,调阅乙方签购单据,要求乙方给出合理解释,必要时暂扣乙方清算款项,待确认为非欺诈交易后,再行清算。乙方被收单运营商(例如:中国银联、支付宝、微信、人民银行等机构)识别为高风险商户,甲方有权按照收单运营商相应的风险商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十、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的收单商户资格,同时,甲方有权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结算账户及乙方开立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任一银行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收单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其他第三方共谋或不制止不法分子在终端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自行制作伪卡或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要求,将银行卡账户、支付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套取现金,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乙方的机具终端上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倒闭的,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或冒用持卡人签名等进行虚假交易;

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乙方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甲方或收单运营商规定的比率。

9.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甲方指出拒不更改的;

10.有欺诈行为的;

11.原则上为3次及以上无故拒绝受理入网客户的;

12.原则上为3次及以上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

13.允许或协助非指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改装终端机具的;

14.不按规定保管原始客户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单据,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15.经营范围与法定经营范围不符:乙方以其法定经营范围申请成为甲方收单商户后,但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从事的经营活动;

16.乙方因银行卡欺诈等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7.收单运营商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解除与乙方的收单服务协议;

18.乙方被其他卡组织或收单运营商识别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9.乙方因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关闭、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

20.乙方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牵涉欺诈或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的;

21.将受理凭证、终端设备等专用资源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转给第三方使用,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22.其他违反本协议要求或甲方认为存在风险的情形的。

23.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收单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本协议终止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缴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并由双方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十二、乙方被终止服务前所发生的银行卡资金结算、交易纠纷等,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按以下约定妥善解决:

1.甲方完成商户交易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工作;

2.本协议终止后,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上溯180天内的任何一笔交易,如有持卡人提出调单或退单的要求,乙方仍有责任协助处理;

3.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如需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进行退货,须先向甲方足额缴存退货资金,再办理退货款项处理业务;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仍需承担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

5.乙方被终止服务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甲方仍保留追索权利。

十三、甲方认为乙方可能涉及欺诈交易时,有权对乙方进行欺诈调查,在调查期间,甲方有权冻结或暂时持有乙方的交易款项,并暂停对乙方的资金清算服务,直至甲方认为乙方实际不构成欺诈或乙方的欺诈交易对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如经甲方查实可疑交易款项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甲方将依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交易款项。在资金冻结或暂持期间乙方与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四、当甲方因业务需要,需超出前文中已明示的范围使用支付信息时,应再次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终止:

1.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关闭收单功能,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2.  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十条中约定的任一情形,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3.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机关、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业务发展的情况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事项进行变更或补充,甲乙双方应签署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就变更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十七、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十八、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